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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和浩特市赤峰商会会规
第一条、热爱祖国,切勿违法违纪。
积极响应国家号召,拥护党的政策,顺应经济大潮,不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之事,对严重违法乱纪、反党、反社会主义及破坏稳定团结的会员坚决予以除名。
第二条、诚信经营,切勿不当竞争。
诚信经营乃经商之道,不贪蝇头小利,不采取欺骗手段和歪门邪道和谋取不正当的利益;会员之间的经济交流开诚布公,不可设局害人。凡发生在会员之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、严重损毁商会形象的欺诈行为,一经查实,予以除名。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,商会不做袒护。
第三条、维护声誉,切勿自毁形象。
全体会员须以商会声誉为重,不可自毁形象,散布有损商会形象的言论;不可打着商会的旗号,招摇撞骗,做背信弃义之事。
对严重损坏商会形象者,予以除名。
第四条、加强团结,切勿四分五裂。
凡商会会员须团结至上,抱团发展,不搞阴谋诡计分裂组织;
不捏造事实,打击同行;不肆意散布流言,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。对不讲团结、造成恶劣影响者,予以除名。成立各旗县区商会组织必须经呼和浩特赤峰商会批准,方可设立,并成为团体会员,作为二级分会加入到总会。
第五条,秩序井然,切勿徇私自大。
处理商会事务,必须严格遵循程序,主次分明;公众场合尊师敬长,按序排位,以礼待人,不可主次不分,妄自尊大。
第六条、经纪守法,切勿聚众滋事。
会员企业合法经营,不顶风滋事,不聚众闹事,不影响政府和商会正常工作秩序。如果商会介入处理事件,相关会员不擅自行动;对违法经营者,商会不予袒护。不听劝阻造成严肃后果者,商会予以除名。
第七条、积极进取,切勿自由散漫。
商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,尤其是会长会议、庆典大会等重要活动;商会重大活动连续三次不参加(也未委派代表参加)又无特殊理由者,提出警告和通报批评,一年内连续5 次不参加者,作退会处理。
第八条、和睦相处,切勿内讧互殴。
商会会员无贫富贵贱之分,权利和义务对等,应和睦相处,共同发展。会员之间不内讧互殴;公共场合互帮互助,相互声援;矛盾宜于内部协调解决,不可野蛮斗狠,互不相让;树立维护商会声誉光荣、损害商会声誉可耻的大局观念,对互相争斗严重损害商会形象者,予以除名。
第九条、照章缴费,切勿推脱延期。
交纳会费是会员最基本的义务,每届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获得提名之时,必须将会费足额缴至商会账户,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者取消提名资格;理事、会员缴纳会费按年度结算,无特殊情况拒缴会费或拖延3 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条、胸怀大局,切勿自私自利。
商会的声誉和利益靠全体会员共同维护,每位会员以大局为重,不可有利就上,无利就让;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,积极主动履行自身义务,为商会发展献计献策、尽心民力。
本会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